“浙”里保健品行業專項整治!發布一批典型案例
來源:浙里好市監
案例一
杭州市桐廬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查處桐廬縣某商行虛假宣傳案
2024年7月18日,桐廬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桐廬縣某商行通過虛假宣傳方式銷售氫氧機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4月10日,該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現場檢查過程中店內經營者提供一枚U盤,U盤中有宣稱某氫氧機產品具有治療呼吸系統疾病、改善睡眠、治療眼疾等作用的視頻文件;同時現場發現有記錄氫氣對癌癥、炎癥等治療效果的筆記本和標注“VIP”記錄老人姓名的筆記本。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開始在前述場所從事某品牌某型號氫氧康養機產品的體驗式銷售,該產品不屬于醫療器械,屬于普通電子產品。為達到售賣上述氫氧康養機產品的目的,當事人于2023年9月開始,通過在體驗場所向體驗人員播放“氫氣可以治療癌癥、炎癥、三高等”內容的視頻、PPT;及通過銷售人員與體驗人員互動,讓體驗者自述使用了前述產品后對疾病治療起到了效果,并將互動場景拍攝成視頻用于在體驗場所的播放;銷售人員還會結合播放的視頻、PPT,向體驗人員授課,對其售賣的前述產品進行介紹并宣稱該產品對呼吸系統疾病、皮膚病、失眠等疾病有輔助作用等。至案發時,當事人以14300元/臺或14980元/臺的價格,共計向體驗人員銷售7臺上述氫氧康養機。
當事人通過會銷對其銷售的產品進行虛假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經營者對其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誤解、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
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查處某貿易有限公司違法生產食品案
2024年4月15日,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杭州某貿易有限公司生產普通食品中添加新的食品原料而未經安全性評估的違法行為、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的違法行為、生產標注虛假食品標簽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相關違法產品、違法原料和違法生產工具,處沒收違法所得3.0358萬元、罰款人民幣63.4356萬元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日,拱墅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對杭州某貿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添加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3年2月17日起,當事人從普寧市一位名叫田某某的個人手中采購44箱“青梅制品”,在無食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通過自備的包裝盒、電動打碼機、熱熔膠槍、電子計價秤等設備材料對青梅制品進行包裝、稱重、密封、噴碼等操作(包裝盒系當事人提供模板,自行找人制作)。從而制備成包裝完好的“抹茶酵素梅”(品名:抹茶酵素梅,場地:臺灣,重量:200公克/盒,有效日期:如包裝所示,保存方式:避免潮濕及陽光直射,內容物:梅子、酵母、桑葉粉、抹茶粉、決明子、荷葉、胡蘿卜素、低聚果糖。除上述信息外,該產品外包裝亦標示了“本產品為食品,每日1-3顆”,“產品會因梅子本身糖分的滲透及空氣的濕氣,導致產品外表呈現濕黑狀,此為正?,F象請安心食用”。當事人在拼多多、淘寶店鋪內均銷售上述產品,執法人員經過現場檢查隨機抽取“抹茶酵素梅”樣品進行檢測,2023年3月15日,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出具了檢驗檢測報告,上述經檢驗的青梅制品、抹茶酵素梅中均含有番瀉苷A、番瀉苷B的成分。截至案發,當事人違法所得為3.0358萬元,剩余庫存貨值金額合計為42290.42元。
當事人生產標注虛假食品標簽、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在普通食品中添加新的食品原料而未經安全性評估的違法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
寧波市海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查處海曙區某養生館虛假宣傳案
2024年6月3日,寧波市海曙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海曙區某養生館虛假宣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舉報線索,該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04月18日對寧波海曙區某養生館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有一款品名為蛋白多肽特殊膳食的食品,現場有十多個老年人正在觀看當事人現場播放的宣傳視頻,視頻中涉及有肽能夠包治百病等內容:“任何疾病的發生都是肽減少的原因造成的”、“整個人體活動都是靠肽來完成”、“所有的疾病狀態,都是因為缺肽造成的”、“肽幾乎可以治療任何疾病”、“你比如說腫瘤患者,他為什么患腫瘤呢 缺乏抗腫瘤肽”、“所有的生理功能都是由肽來決定的”、“肽就是調整人體生老病死的最重要的物質”、“諾貝爾獎的評委會對肽的評價真是至高無上的”、“沒有任何一種藥物可以和肽來相比”。
當事人為銷售店內亞寶幸福太?蛋白多肽特殊膳食食品向參會老年人播放引人誤解、虛假的關于肽的功效的視頻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經營者對其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誤解、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
湖州市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查處長興某宏養生館虛假宣傳案
2024年4月1日,湖州市長興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長興某宏養生館虛假宣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11日,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長興某宏養生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設有會場,會場的電腦中發現12個“流程及話術”文檔,文檔中有涉及“蜂王漿凍干粉膠囊具有治療糖尿病、預防慢性疾病、抗癌抗病毒、修復五臟六腑等疾病治療功效”的內容。
經查明,當事人為經營保健食品苗氏牌蜂王漿凍干粉膠囊,在店鋪中設置會場,當事人利用12個“流程及話術”文檔以及相關宣傳視頻,每天組織轄區中老年人來店里開展會場活動,播放“宣傳蜂王漿能夠治療疾病的宣傳視頻”,并口頭宣傳上述保健食品具有治療糖尿病、預防慢性疾病、抗癌抗病毒、修復五臟六腑等疾病治療功效。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凍干粉膠囊86盒,銷售總價為33970元。
當事人通過會銷對其銷售的產品進行虛假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經營者對其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誤解、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
紹興市柯橋區市場監管局
查處紹興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4年3月25日,紹興市柯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紹興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虛假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舉報線索,該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2月27日對紹興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有一款品名為百全毫米波治療儀的醫療器械,現場有十多個老年人正在觀看當事人現場播放的宣傳視頻,視頻中涉及有多種頑疾治療功能的內容:“頑固性糖尿病、腿疼、糖尿病、心臟搭橋,睡眠,全身都好了、勁動脈斑塊、老伴睪丸炎、心臟病搭橋后血管堵、腸炎等多種疾病患者在使用百全毫米波治療儀得到好轉”、“康某某使用百全毫米波治療儀后頑固性糖尿病、腿疼得到好轉”、“張某某使用百全毫米波治療儀后糖尿病20年得到好轉”等。
經查,該產品僅備案:本產品通過改善局部血液循環對軟組織感染、傷口感染、靜脈炎、無菌性炎癥起到消炎、止痛、促進血液循環和組織生長恢復,傷口愈合的目的等內容。
當事人為銷售百全毫米波治療儀向參會老年人播放引人誤解、虛假的關于治療儀功效的視頻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經營者對其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誤解、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
衢州市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查處某食品商行虛假宣傳案
2024年5月31日,衢州市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江山市某食品商行銷售的普通食品宣傳具有治療功效等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29日,該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對外銷售的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存在虛假宣傳情況。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9月開始陸續經營雨生紅球藻油(蝦青素油)夾心型凝膠糖果、南極磷蝦油夾心型凝膠糖果、海智健DHA藻油元寶楓籽油復合夾心型凝膠糖果等普通食品。為了提高銷量獲取更多利潤,當事人通過在經營場所組織老年群體會銷上課,組織老年群體免費外出旅游、體檢,安排非醫務人員對老年人進行診斷并開具“藥方套餐”(心腦血管套餐:海匯健+磷蝦油+海欣+太通安;骨關節套餐:海匯健+海神健+健骨力;健腦益智套餐:海匯健+海智健+海神健;延緩衰老套餐:海匯健+永春健+海神健。)等形式,對上述產品進行虛假宣傳,內容包括蝦青素油具有抗氧化、抗自由基、抗突變、降血脂、降血糖以及補充視黃素等治療疾病的作用。因當事人未建立進貨及銷售臺賬,根據其經營者向供貨商的微信轉賬記錄計算,當事人共進購上述產品25338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通過會銷對其銷售的產品進行虛假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經營者對其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誤解、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查處羅某某食品保健品會銷虛假宣傳案
2024年5月10日,舟山市市場監管局定海分局(以下簡稱“定海分局”)依法對羅某某食品保健品會銷虛假宣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6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0日,該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現場檢查過程中店內經營者提供一枚U盤,U盤中有宣稱某氫氧機產品具有治療呼吸系統疾病、改善睡眠、治療眼疾等作用的視頻文件;同時現場發現有記錄氫氣對癌癥、炎癥等治療效果的筆記本和標注“VIP”記錄老人姓名的筆記本。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開始在前述場所從事某品牌某型號氫氧康養機產品的體驗式銷售,該產品不屬于醫療器械,屬于普通電子產品。為達到售賣上述氫氧康養機產品的目的,當事人于2023年9月開始,通過在體驗場所向體驗人員播放“氫氣可以治療癌癥、炎癥、三高等”內容的視頻、PPT;及通過銷售人員與體驗人員互動,讓體驗者自述使用了前述產品后對疾病治療起到了效果,并將互動場景拍攝成視頻用于在體驗場所的播放;銷售人員還會結合播放的視頻、PPT,向體驗人員授課,對其售賣的前述產品進行介紹并宣稱該產品對呼吸系統疾病、皮膚病、失眠等疾病有輔助作用等。至案發時,當事人以14300元/臺或14980元/臺的價格,共計向體驗人員銷售7臺上述氫氧康養機。
當事人銷售的藏苗傳承酒(配制酒)為普通食品,通過視頻宣傳其具有保健、醫療等功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屬于經營者對其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誤解、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
麗水市龍泉市市場監管局
查處龍泉市某酒業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2024年7月5日,麗水市龍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龍泉市某酒業經營部虛假宣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6日,本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舉報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聚集百余位老年人,并通過筆記本電腦投影播放產品宣傳視頻,當事人經營者趙某某在現場向中老年人推銷產品(某普眾酒)。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開始開展經營活動,通過組織到店的中老年人開展集中授課、體驗產品的方式來推銷某普眾酒,每天開展5場集中授課活動,播放各類宣傳視頻、介紹某普眾酒的產品信息以及作用。視頻內容包含但不限于:(酒為百藥之首,醫起源于酒)由風、寒、濕過重引起的各種關節炎的人群。腦梗塞、腦溢血、外傷引起的偏癱、癱瘓的人群,還有全身或局部有腫瘤、包塊增生、家族中有癌癥病史的人群”我們這個會場里面很多喝了都好了。腦梗塞、腦溢血、外傷引起的偏癱、癱瘓、中風、面癱、口眼歪斜、肢體麻木、四肢無力、行動語言障礙的人群,還有全身或局部有腫瘤、包塊增生、家族中有癌癥病史的人群”。
當事人銷售的某普眾酒為普通食品,不具有疾病的預防和治療功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經營者對其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誤解、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